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12號
債 權 人 田家莉
債 權 人 李博文
債 權 人 朱子雲
債 權 人 蒲建華
債 權 人 盧卉羚
債 權 人 林家齊
債 權 人 莫一非
債 權 人 李珍妮
債 務 人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丞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田家莉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肆佰
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博文給付陸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子雲給付肆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蒲建華叁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卉羚給付伍萬零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家齊給付貳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莫一非給付伍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珍妮給付貳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八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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