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05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吳亭誼
法定代理人 吳天勢
法定代理人 鄭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加計違約金壹仟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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