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416號
PCDV,109,司促,16416,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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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湯尹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伍佰叁
  拾捌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湯尹禎於民國92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30,
     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 ,自民國92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09 年03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
     04日止累計227,538 元正未給付,其中216,524 元為
     本金;10,321元為利息;6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湯尹禎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16524│     │5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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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