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218號
PCDV,109,司促,16218,2020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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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18號
債 權 人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德洋 
債 務 人 林妤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零伍佰捌拾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
  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
  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
  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
  照)。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之
  書證,其中逾新臺幣84萬580 元及其利息部分,尚無法釋明
  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故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應
  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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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