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116號
PCDV,109,司促,13116,20200604,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16號
債 權 人 世界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婷筠 
債 務 人 夏桂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壹佰捌拾肆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