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37號
PCDV,109,勞補,137,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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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郭曜禎 

被   告 禾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凌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
定有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
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惟因未確定僱傭存續期間,依勞
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如推定之存續期間逾5年者,應以5年計算
,故推定本件僱傭關係存續期間為5年,即應以原告一年薪資總
和之5倍為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原告主張於遭解雇前之月
薪為新台幣(下同)伍萬伍仟元,有本院公務電話在卷可稽,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叁佰叁拾萬元(計算式:55,000元×12月
×5年=3,30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陸佰柒
拾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
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
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貳佰貳拾叁元(計算式:
33,670元×1/3=11,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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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