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30號
PCDV,109,勞補,130,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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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周曜贊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和迪即多伯思商號(即陳桂芳遺產管理人)因請
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壹仟伍佰叁拾肆元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
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薪資、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為貳仟伍佰柒拾元(計算式:7,710元×1/3=2,5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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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