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周曜贊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和迪即多伯思商號(即陳桂芳遺產管理人)因請
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壹仟伍佰叁拾肆元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
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薪資、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為貳仟伍佰柒拾元(計算式:7,710元×1/3=2,5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