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27號
PCDV,109,勞補,127,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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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7號
原   告 陳資榮 
被   告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
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966,086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
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為3,523 元(計算式:10,570元×1/3 =3,523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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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