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郭雅緹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好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
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5萬6,297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660 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 後,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為553 元(計算式:1,660 元×1/3 =553 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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