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09年度,7號
PCDV,109,勞小,7,2020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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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祖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汪禹利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貳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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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