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51號
PCDV,108,訴,3451,2020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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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佳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為寬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45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附繕本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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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