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067號
PCDV,108,訴,3067,20200601,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佳昇 
      陳雅美 

      陳雅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菀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月霞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5,
7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