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佑羽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培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