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018號
PCDV,108,訴,3018,2020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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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佑羽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培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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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