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19號
原 告 吳家安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被 告 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貴
被 告 林瑞庭
訴訟代理人 鄭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6月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6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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