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26號
上 訴 人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大𪾓
歐文正
鄭凱晉
被 上訴人 呂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6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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