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68號上 訴 人2 周麗雲 3 林宜蒨 4 葉黃雀治 5 林瑜峰 6 黃彩華 7 何雲嬌 8 郭芸安 9 陳美惠 10張文宗 11陳佳淩 12鍾雅萍 13鄧美如 14林四郎 15林秀玉 16林玫霖 17王素卿 18林詩珊 19呂瑞秀 20馮瑞梅 21李沛絨 (原名李秀月,101 年3 月更名) 22林建隆 23黃麗娜 24葉修美 25林温順 26劉光義 27楊士本 28吳玉卿 29陳寬興 30陳 笑 31方羿凱 32方銓祥 33鄭貴蘭 34張春原 35謝罔市 36張黃美麗 37黃雯鈺 38侯秀華 39林聖嘉 40林雨萱 41黃晁坤 42李美玲 43田育才 44馮印龍 45卓耀庭 46尤子思 47曾劉幸 48黃賴素玉 49吳柏佑 50謝林坤妹 51鄧素珍 52張添發 53王頤宣 54黃美樺 55劉庭谷 56陳佩玲 57尤子孟 58陳弘山 59吳謝月英 60邱秀芹 61林進祥 62陳秋香 63賴麗琴 64李嘉哲 65林菊華 66許添萬 67謝文源 68薛甄憓 69蕭秀娥 70林瑀庭 71蔡亦為 72洪錦梅 73張家瑋 74謝宜真 75吳麗雲 76陳炳吉 77蔡信昌 78蔡吉洋 79吳志德 80許楊美霞 81鄧添居 82呂瑩靜 83林陳明霞 84蘇仲安 85許麗珠 86劉銘煌 87邱義發 88沈鼎鈞 89蔡慶餘 90游春梅 91林佳玫 92陳廷仁 93藍庭瑄 94陳恒芳 95羅麗芳 96黃振維 97吳明發 98葉麗花 99莊智全 100 陳淑卿視同上訴人1 陳清厚 被 上訴人 賴劉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68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占用被上訴人所有系爭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經本院先後二次測量結果,上訴人地下室消防機房及地上物水泥平台,均屬同一土地之上方及下方之重疊部分,故本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最大範圍面積73.37 平方公尺,依該土地於起訴時107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 萬5,900 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0 萬0,283 元(計算式:25,900元*73.37平方公尺=1,900,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86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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