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68號
PCDV,108,訴,1568,2020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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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68號
上 訴 人2 周麗雲 
     3 林宜蒨 
     4 葉黃雀治


     5 林瑜峰 

     6 黃彩華 
     7 何雲嬌 

     8 郭芸安 

     9 美惠 
     10張文宗 

     11陳佳淩 
     12鍾雅萍 

     13鄧美如 
     14林四郎 

     15林秀玉 
     16林玫霖 
     17王素卿 
     18林詩珊 
     19呂瑞秀 
     20馮瑞梅 
     21李沛絨 (原名李秀月,101 年3 月更名)

     22林建隆 
     23黃麗娜 


     24葉修美 

     25林温順 

     26劉光義 

     27楊士本 

     28吳玉卿 
     29寬興 


     30 笑 

     31方羿凱 
     32方銓祥 
     33鄭貴蘭 
     34張春原 
     35謝罔市 
     36張黃美麗

     37黃雯鈺 
     38侯秀華 
     39林聖嘉 
     40林雨萱 
     41黃晁坤 
     42李美玲 
     43田育才 
     44馮印龍 
     45卓耀庭 
     46尤子思 

     47曾劉幸 

    48黃賴素玉

     49吳柏佑 
     50謝林坤
     51鄧素珍 

     52張添發 
     53王頤宣 

     54黃美樺 
     55劉庭谷 

     56陳佩玲 
     57尤子孟 
     58陳弘山 

     59吳謝月英

     60邱秀芹 
     61林進祥 
     62陳秋香 
     63賴麗琴 
     64李嘉哲 
     65林菊華 

     66許添萬 
     67謝文源 

     68薛甄憓 

     69蕭秀娥 

     70林瑀庭 


     71蔡亦為 
     72洪錦梅 
     73張家瑋 

     74謝宜真 

     75吳麗雲 
     76陳炳吉 
     77蔡信昌 
     78蔡吉洋 
     79吳志德 

     80許楊美
     81鄧添居 

     82呂瑩靜 
     83林陳明霞
     84蘇仲安 
     85許麗珠 
     86劉銘煌 
     87邱義發 


     88沈鼎鈞 
     89蔡慶餘 
     90游春梅 
     91林佳玫 
     92廷仁 

     93藍庭瑄 
     94陳恒芳 


     95羅麗芳 
     96黃振維 

     97吳明發 
     98葉麗花 
     99莊智全 
     100 淑卿
視同上訴人1 清厚 
被 上訴人 賴劉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68號返還土
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占用被上訴人所有系爭
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經本院先後二次測量結
果,上訴人地下室消防機房及地上物水泥平台,均屬同一土地之
上方及下方之重疊部分,故本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最大範
圍面積73.37 平方公尺,依該土地於起訴時107 年度土地公告現
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 萬5,900 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190 萬0,283 元(計算式:25,900元*73.37平方公尺=1,9
00,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86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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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