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7號
PCDV,108,訴,127,2020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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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許蔭  
被 上訴 人 楊喜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4 月30日
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2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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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