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樂羽共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有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3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肆
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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