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101號
PCDV,108,建,101,2020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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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年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被 上訴 人 築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誠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9 年5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309 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第311 至317 頁),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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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築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