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24號
PCDV,108,勞訴,24,20200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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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
抗 告 人 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楊淇皓律師
相 對 人 朱泓諺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劉和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抗告人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65元, 經裁定命其限期補正後,仍逾期未補正,乃於民國109年5月 21日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惟查抗告人已於109年5月 18日如數繳納,此有繳款收據可稽,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非無理由,爰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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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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