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57號
PCDV,108,勞訴,157,202006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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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附帶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俊榮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即被告岱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宜修間因給付報酬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按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萬元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零壹佰壹拾元,惟因附帶上訴人請求
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薪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附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
審裁判費為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計算式:40,110元×1/3=
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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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岱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