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62號
PCDV,107,重訴,662,2020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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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景迪 

      楊景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駱姿穎 
      駱姵穎 
      駱玟穎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駱佳元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662 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12 萬1,5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3,13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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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