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景迪
楊景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駱姿穎
駱姵穎
駱玟穎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駱佳元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662 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12 萬1,5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3,13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