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418號
PCDM,109,附民,418,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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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原   告 郭賢萬
被   告 羅楨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6 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羅楨勛因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6 號案件,經原告郭賢 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陳幽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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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