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57號
PCDM,109,附民,157,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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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徐月娥
      甘舜元


      徐○君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德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禹竹律師
被   告 林昱辰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193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林昱辰被訴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徐月娥、甘舜 元、徐○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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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