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26號
PCDM,109,附民,126,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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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伍思盈

被   告 張家婕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2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張家婕被訴妨害婚姻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 第123號諭知免訴之判決,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民事庭,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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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