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6號
PCDM,109,重附民,6,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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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鄭陳愛春

      鄭金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依君律師(扶助律師)
      謝智潔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許文彥 




      許中維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7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茲認本件被告許文彥許中維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70號傷 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鄭陳愛春鄭金水對其等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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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