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承志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9 年執聲付字第4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承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承志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6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11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