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銓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銓蔚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銓蔚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 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 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 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及數罪 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