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220號
PCDM,109,聲,2220,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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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哲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哲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哲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9 年6 月8 日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要件 ,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6 月8 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699 8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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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