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銀科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珈樺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2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銀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銀科因受刑人即被告陳珈樺犯詐欺 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 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桃園地檢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 12 1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繳納現金後 ,將被告釋放,嗣經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21 號刑事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簡字 第45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7 年12月19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前開2 罪,嗣經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49 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執行。該署通知被告應於109 年4 月22日上午10時到案 接受執行,由聲請人對被告之住所為合法傳喚,但其無正當 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且經拘提無著。上開事實,有該等裁 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對被告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字第00000000號影 本在卷可憑。另聲請人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於109 年4 月 22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之事實,亦有具保人之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聲請人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接 受執行之函件、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而被告及具
保人自上開拘提、通知迄今均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 則有其2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 綜上,堪認被告實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 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提出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