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063號
PCDM,109,聲,2063,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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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筱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4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筱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筱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郭筱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各宣告刑前經 定應執行刑情形亦詳附表),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 號1 、編號3 、編號4 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 之刑,而如附表編號2 、編號5 所示之有期徒刑,則均係得 易科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 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紙 在卷可按,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各項犯罪均屬 施用毒品行為,犯罪類型之同質性甚高,且其行為態樣、手 段均屬近似,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較高,於定刑上有較大之 減讓空間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 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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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