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2760號
PCDM,109,簡,2760,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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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光梵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緝字第1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光梵竊盜,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黃光梵犯罪所得三得利威士忌-小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黃光梵犯罪所得三得利威士忌-白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而犯本案竊盜案件,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 ,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無,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 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查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三得利威士忌-小角 1瓶、三得利威士忌-白角1瓶,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 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於其 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1404號
被 告 黃光梵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光梵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新北 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全家超商板橋新翠店,徒手竊 取由店長黃子濬管領、置於商品陳列區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得手後未結帳離去。
二、案經黃子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光梵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子濬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 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及監視器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在告 訴人任職之同超商,先後2次竊取附表所示物品之行為,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竊得之上開物品, 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游 淑 惟
附表:
┌──┬──────┬────────┬─────┐
│編號│竊取時間 │竊取商品 │價值(新臺 │
│ │ │ │幣) │
├──┼──────┼────────┼─────┤
│1 │108年10月6日│三得利威士忌-小 │260元 │
│ │6時3分 │角1瓶 │ │
├──┼──────┼────────┼─────┤
│2 │108年10月8日│三得利威士忌-白 │360元 │
│ │4時19分 │角1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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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