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414號
PCDM,109,審訴,414,2020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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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維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9 年4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審訴字第414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維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連維傑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所 為之109 年度審訴字第414 號刑事判決,已於同年5 月8 日 (監所收狀章戳記載之日期)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 記載「理由後補」等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此觀卷附本院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之內容即明,顯有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 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具體之 上訴理由,倘逾期未提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第362 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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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