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1201號
PCDM,109,審易,1201,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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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
00號、第2314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
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清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詐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黃董』 」應予刪除、第2行「傑強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傑強 有限公司」、第7行「由陳清標本人或其指示不知情之廖尉 佐」應更正為「由陳清標本人或『陳明賢』指示不知情之廖 尉佐」、第9行「運送至傑強公司」應更正為「運送至傑強 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辦公室或同市區 ○○路0段000號倉庫」;犯罪事實欄二第2行「新利虹有限 公司」應更正為「新利虹股份有限公司」;證據清單暨待證 事實欄編號31「告訴人智友公司」更正為「告訴人吉品茗公 司」、編號35「慶生堂」更正為「廣生堂」、編號35「於附 表編號13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商品」更正為 「於附表編號15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商品」 、編號3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應予刪 除;起訴書附表編號3「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 為「新利虹股份有限公司」;編號5、⑴第11行「4萬7,776 元」應更正為「4萬7,775元」;編號9、⑴第15至16行「而 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應更正為「而於107年9 月3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編號10第3至4 行「共計14萬440元」應更正為「共計14萬400元」、第5至6 行「而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應更正為「而於 107年9月12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第9至 10行「並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應更正為「並 於107年9月19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編號 11第5至6行「而於同年9月11日」應更正為「而於同年9月7



日、9月11日」;編號13「康妃艾維娜紅葡萄酒」應更正為 「康朵妃艾維娜紅葡萄酒」、編號13、⑵第5行「共計40萬 9,560元」應更正為「共計22萬8,000元」;編號14第1行「 107年9月12日」應更正為「107年9月3日」、第7行「在傑強 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應更正為「在康平公司交付上 開商品」;編號15第3行「慶生堂」應更正為「廣生堂」; 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陳清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 白、證人即醴醐公司員工徐文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 人即元通農產行貨車司機郭錠陽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戚蕙 薏、戚國驊彭水吉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重分局偵查報告、傑強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各1份、蒐 證照片及新聞翻拍畫面照片4張、傑強公司移交文件清冊、 晉有公司之商品冷風型錄資料、康平公司中秋禮盒明細各 1份、交易明細擷圖1張、傑強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 同意書、新北市政府106年7月2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485 54號函、傑強公司之公司章程等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總行107年12月24日營清字第1070118189號函暨附件 傑強公司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108年1月25日營清字第1080 009663號函暨附件傑強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外,其 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陳清標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15罪)。被告與暱稱「陳明賢 」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分別於起訴書附表編號2、5、 6、9至11、13、15所示,各次詐取各該公司商品之行為,皆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所為,上 開各該次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 認各屬接續犯,而分別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再被告所犯 上開詐欺取財罪(共1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反以如附件起訴書所示之 方式,詐取告訴人廣嶧公司等15間公司之商品,造成告訴人 等受有相當之財產上損害,所為實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 惡性重大,兼衡被告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400號卷第109頁)、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失,及被告犯後於偵查 中否認犯行,至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等 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 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 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 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 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 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 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 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 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 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 參照)。倘個案中得以明確認定共犯之實際犯罪所得,則就 各人分得之數宣告沒收、追徵,固無疑義。惟共犯如就犯罪 利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配關係,且實際上難以區別各人分 受之數或利益,為徹底落實沒收新制「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 罪所得」之宗旨,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資適法 。查被告與共犯「陳明賢」間,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五詐得財 物欄所示詐得之財物,均屬被告與共犯「陳明賢」之犯罪所 得,復查無證據可資區分被告與共犯「陳明賢」間各人分受 之數或利益,為徹底落實沒收新制「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 所得」之宗旨,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而認被告與 共犯「陳明賢」對於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享有事實上之 共同處分權限,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盧祐涵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阮卓群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編│告訴人 │ 詐得財物 │宣告刑 │
│號│ │ (新臺幣) │ │
├─┼────┼──────┼───────────┤
│一│廣嶧企業│機油(共計伍│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限公司│拾萬元)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二│苔元金屬│不鏽鋼之鋼卷│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股份有限│(共計壹佰玖│,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公司 │拾肆萬叁仟玖│ │
│ │ │佰陸拾捌元)│ │
├─┼────┼──────┼───────────┤
│三│新利虹股│頂級龍鯧海鮮│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份有限公│禮盒壹佰貳拾│,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司 │盒(共計叁拾│ │
│ │ │貳萬肆仟元)│ │
├─┼────┼──────┼───────────┤
│四│臺灣海昌│九百五十公克│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國際水產│之白蝦伍佰盒│,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有限公司│(共計拾柒萬│ │
│ │ │捌仟伍佰元)│ │
├─┼────┼──────┼───────────┤
│五│譽翰科技│鋼刀(共計貳│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限公司│佰玖拾壹萬伍│,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仟叁佰貳拾伍│ │
│ │ │元) │ │
├─┼────┼──────┼───────────┤
│六│晉有通風│冷風機(共計│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工業有限│肆拾柒萬肆佰│,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公司 │元) │ │
├─┼────┼──────┼───────────┤
│七│雪花齋食│經典雪花月餅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品有限公│伍佰盒(共計│,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司 │叁拾貳萬肆仟│ │
│ │ │元) │ │
├─┼────┼──────┼───────────┤
│八│醴醐有限│鮑魚禮盒壹佰│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公司 │伍拾盒(共計│,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貳拾伍萬伍仟│ │
│ │ │元) │ │
├─┼────┼──────┼───────────┤
│九│智友股份│銅管(共計壹│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限公司│佰捌拾叁萬伍│,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 │ │仟肆佰元) │ │
├─┼────┼──────┼───────────┤
│十│世佳茶葉│茶葉禮品(共│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限公司│計陸拾陸萬伍│,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仟肆佰元) │ │
├─┼────┼──────┼───────────┤
│十│吉品茗( │茶葉禮盒貳佰│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一│香)有限 │盒(共計拾玖│,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公司 │萬元) │ │
├─┼────┼──────┼───────────┤
│十│喜堂茶葉│舞清香茶葉禮│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二│股份有限│盒壹佰陸拾盒│,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公司 │、嚴選烏龍茶│ │
│ │ │葉叁佰斤(共│ │
│ │ │計叁拾捌萬元│ │
│ │ │) │ │
├─┼────┼──────┼───────────┤
│十│酒條通蘆│康朵妃艾維娜│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洲有限公│紅葡萄酒叁佰│,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司 │肆拾瓶、蘇格│ │
│ │ │登純麥威士忌│ │
│ │ │貳佰肆拾瓶(│ │
│ │ │共計肆拾萬玖│ │
│ │ │仟伍佰陸拾元│ │
│ │ │) │ │
├─┼────┼──────┼───────────┤
│十│康平咖啡│映月典藏(厚│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四│有限公司│實)掛耳禮盒│,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叁佰個(共計│ │
│ │ │拾玖萬) │ │
├─┼────┼──────┼───────────┤
│十│燕萃生技│鮑魚香菇XO│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五│股份有限│醬年節禮盒(│,處有期徒刑玖月。 │
│ │公司 │共計陸拾萬玖│ │




│ │ │仟伍佰元) │ │
└─┴────┴──────┴───────────┘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1898號
108年度偵字第23140號
被 告 陳清標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11樓
居南投縣○○鄉○○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清標及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暱稱「陳明賢」、「黃董」之 成年男子,均明知傑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 ○街000號3樓,下稱傑強公司)並無實際營收而無資力支付 貨款,竟仍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由陳清標擔任傑強公司之負責人,再僱用不知情之 廖尉佐(涉犯詐欺罪嫌之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業務,嗣 由陳清標本人或其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向如附表所示之公 司施用詐術,致該些公司均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所示之商 品均運送至傑強公司,而附表編號1至6(1)、編號8、編號9( 1)、編號10至15(1)之公司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支票;編號 6(2)、編號7、編號9(2)、編號15(2)之公司則未收受任何 貨款,嗣該些公司均驚覺收受之支票屆期無法承兌,或遲遲 均未收受貨款,亦無法連繫陳清標廖尉佐等傑強公司人員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廣嶧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嶧公司)、苔元金屬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苔元公司)、新利虹有限公司(下稱新利虹公 司)、臺灣海昌國際水產有限公司(下稱海昌公司)、譽翰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譽翰公司)、晉有通風工業有限公司(下稱 晉有公司)、雪花齋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雪花齋公司)、醴醐



有限公司(下稱醴醐公司)、智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友公 司)、世佳茶葉有限公司(下稱世佳公司)、吉品香(茗)有限 公司(下稱吉品茗公司)、喜堂茶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 堂公司)、酒條通蘆洲有限公司(下稱酒條通公司)及康平 咖啡有限公司(下稱康平公司)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報告偵辦;燕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燕萃公司) 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單 │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陳清標於警詢及偵│1、被告坦承於附表所示之 │
│ │訊中之供述 │ 時間、地點,向如附表 │
│ │ │ 所示之公司訂購商品, │
│ │ │ 且其於附表編號1至 │
│ │ │ 6(1)、編號8、編號 │
│ │ │ 9(1)、編號10至15(1)所│
│ │ │ 交付之傑強公司支票均 │
│ │ │ 跳票,而於編號6(2)、 │
│ │ │ 編號7、編號9(2)、編 │
│ │ │ 號15(2)均未支付任何商│
│ │ │ 品對價之事實。 │
│ │ │2、被告坦承其於106年7月 │
│ │ │ 以30萬元入股傑強公司 │
│ │ │ ,但傑強公司自其入股 │
│ │ │ 時起,均無任何收入或 │
│ │ │ 營業行為,因此伊知道 │
│ │ │ 開立傑強公司支票給付 │
│ │ │ 貨款將無從兌現而跳票 │
│ │ │ ,且其亦知悉除伊入股 │
│ │ │ 30萬元至40萬元外,尚 │
│ │ │ 僅有「陳明賢」入股約 │
│ │ │ 30萬元,且經查詢該些 │
│ │ │ 款項均未入賬至傑強公 │
│ │ │ 司帳戶,足徵被告知悉 │
│ │ │ 傑強公司無資力或無意 │
│ │ │ 願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高 │
│ │ │ 價產品,但其仍親自或 │




│ │ │ 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訂 │
│ │ │ 購該些產品,足證其主 │
│ │ │ 觀上具詐欺犯意。 │
├──┼──────────┼────────────┤
│2 │同案被告廖尉佐於警詢│證明同案被告廖尉佐於附表│
│ │及偵訊中之證述 │編號1、4、8、9之時間、地│
│ │ │點,係經由被告及「陳明賢
│ │ │」指示,以傑強公司「吳俊│
│ │ │銘」之名義,向附表編號1 │
│ │ │、4、8、9所示之公司訂購 │
│ │ │商品之事實,且訂購商品事│
│ │ │由及給付對價之方式均由被│
│ │ │告及「陳明賢」指示,且被│
│ │ │告均指示廖尉佐應聽命於「│
│ │ │陳明賢」。 │
├──┼──────────┼────────────┤
│3 │證人即告訴人廣嶧公司│證明告訴人廣嶧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陳坤甫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1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1所示之商品,惟被 │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4 │證人即告訴人苔元公司│證明告訴人苔元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鄭勝元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編號2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證人即苔元公司之告訴│表編號2所示之商品,惟被 │
│ │代表人鄭勝忠於偵訊時│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之證述 │實。 │
├──┼──────────┼────────────┤
│5 │證人即告訴人新利虹公│證明告訴人新利虹公司因遭│
│ │司之告訴代理人黃仁壽│被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
│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表編號3所示時地,交付如 │
│ │ │附表編號3所示之商品,惟 │
│ │ │被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6 │證人即告訴人海昌公司│證明告訴人海昌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林錦華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4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4所示之商品,惟被 │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7 │證人即告訴人譽翰公司│證明告訴人譽翰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表人蔡政益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5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5所示之商品,惟被 │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8 │證人即告訴人晉有公司│證明告訴人晉有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表人吳宇宏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6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6所示之商品,惟被 │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9 │證人即告訴人雪花齋公│證明告訴人雪花齋公司因遭│
│ │司之告訴代理人張靜瑄│被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
│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表編號7所示時地,交付如 │
│ │ │附表編號7所示之商品,惟 │
│ │ │被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10 │證人即告訴人醴醐公司│證明告訴人醴醐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陳秋燕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時之指述、證人即│編號8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告訴人醴醐公司之告訴│表編號8所示之商品,惟被 │
│ │代表人李維修偵訊時之│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證述 │實。 │
├──┼──────────┼────────────┤
│11 │證人即告訴人智友公司│證明告訴人智友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白碧青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9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9所示之商品,惟被 │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12 │證人即告訴人世佳公司│證明告訴人世佳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許佳蓉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10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表編號10所示之商品,惟被│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13 │證人即告訴人吉品茗公│證明告訴人吉品茗公司因遭│
│ │司之告訴代理人王振益│被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
│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表編號11所示時地,交付如│
│ │ │附表編號11所示之商品,惟│
│ │ │被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14 │證人即告訴人喜堂公司│證明告訴人喜堂公司因遭被│
│ │之員工吳嫻玲於警詢及│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編號12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運送喜堂茶葉公司茶葉│表編號12所示之商品,惟被│
│ │共計 38 萬元之翁朝亮│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於偵訊時之證述 │實。 │
├──┼──────────┼────────────┤
│15 │證人即告訴人酒條通公│證明告訴人酒條通公司因遭│
│ │司員工許浩德於警詢及│被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
│ │偵訊時之證述、酒條通│表編號13所示時地,交付如│
│ │公司之告訴代表人江偉│附表編號13所示之商品,惟│
│ │正於警詢之指訴 │被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
│16 │證人即告訴人康平公司│證明告訴人康平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表人邱瀞萱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14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表編號14所示之商品,惟被│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17 │證人即告訴人燕萃公司│證明告訴人燕萃公司因遭被│
│ │之告訴代理人鄒孟宏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15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表編號15所示之商品,惟被│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 │實。 │




├──┼──────────┼────────────┤
│18 │證人陳冠廷、曾棍要於│證明「黃董」委由證人曾棍│
│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要搭載被告至巧鑫五金企業│
│ │ │社商談代工五金原料之事,│
│ │ │完工後亦由證人曾棍要負責│
│ │ │載運貨品之事實。 │
├──┼──────────┼────────────┤
│20 │證人吳清發即大發貨運│證明告訴人晉有公司因遭被│
│ │公司司機於警詢中證述│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 │編號6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 │表編號6所示之商品與被告 │
│ │ │等事實。 │
├──┼──────────┼────────────┤
│21 │傑強公司名片2張、廣 │證明告訴人廣嶧公司因遭詐│
│ │嶧公司107年9月11日銷│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貨單1張、統一發票2張│1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票號XC0000000、 │號1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XC0000000號支票影本 │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 │各2張、內政部警政署 │訴人廣嶧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價等事實。 │
├──┼──────────┼────────────┤
│22 │苔元公司名片1張、巧 │證明告訴人苔元公司因遭詐│
│ │鑫五金企業社名片1張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苔元公司銷貨單5張 │2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統一發票1張、票號 │號2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AU0000000號、AU74951│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 │55號、AU0000000號支 │訴人苔元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 │票影各1份、內政部警 │價等事實。 │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1份、監視器畫面擷取 │ │
│ │照片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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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新利虹公司107年9月10│證明告訴人新利虹公司因遭│
│ │日銷貨單1張、報價單1│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
│ │張、統一發票1張、票 │號3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 │
│ │號XC0000000號支票影 │編號3所示之商品,惟因被 │
│ │本1份、內政部警政署 │告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告訴人新利虹公司未獲得商│
│ │、現場錄影畫面擷取照│品對價等事實。 │
│ │片2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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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傑強公司107年9月7日 │證明告訴人海昌公司因遭詐│
│ │訂購單1份、海昌公司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送貨單1張、應收帳款 │4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對價單1張、報價單1張│號4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電子發票1張、票號 │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 │XC0000000號支票影本1│訴人海昌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價等事實。 │
│ │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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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傑強公司107年8月15日│證明告訴人譽翰公司因遭詐│
│ │、同年8月27日、同年9│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月6日之訂購單各1份、│5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譽翰公司銷貨單6張、 │號5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應收帳款對價單1張、 │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 │電子發票1張、買賣合 │訴人譽翰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 │約書1份、票號XC23744│價等事實。 │
│ │91號支票影本1份、內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紀錄表1份、譽翰公司 │ │
│ │與被告之EMAIL紀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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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傑強公司107年9月3日 │證明告訴人晉有公司因遭詐│
│ │及同年9月18日訂購單2│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張、晉有公司107年9月│6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4日及同年9月19日銷貨│號6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單2張、統一發票2張、│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件紀錄表1份 │晉有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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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傑強公司107年8月28日│證明告訴人雪花齋公司因遭│
│ │訂購單2張、宅配簽收 │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
│ │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號7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 │
│ │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 │編號7所示之商品,惟因被 │
│ │ │告未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
│ │ │訴人雪花齋公司未獲得商品│
│ │ │對價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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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傑強公司107年9月4日 │證明告訴人醴醐公司因遭詐│




│ │訂購單1份、票號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XC0000000號支票影本1│8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號8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騙案件紀錄表1份 │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 │ │訴人醴醐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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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智友公司銷貨單8張、 │證明告訴人智友公司因遭詐│
│ │應款對帳單明細表2張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電子發票1張、票號 │9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 │MD0000000號支票影本1│號9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 │騙案件紀錄表1份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 │智友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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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現場照片4張、電子發 │證明告訴人世家公司因遭詐│
│ │票4張、票號XC0000000│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 │號支票影本1份、內政 │10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號10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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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海昌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燕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有通風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雪花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酒條通蘆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