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385號
PCDM,109,單聲沒,385,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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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正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
第74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29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壹點伍參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正輝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 偵字第740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於 民國109 年6 月13日期滿,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2 包(總淨重1.5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亦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於107 年度毒偵字第74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為1 年6 月,於109 年6 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有 該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核閱新北地檢署108 年度緩 字第984 號、108 年度緩護命字第400 號、108 年度緩護療 字第287 號卷無訛;而被告於該案中,於107 年6 月28日為 警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2 包,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 果,總毛重1.85公克,總淨重1.55公克,各取樣0.01公克化 驗,驗餘總淨重1.53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乙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北市鑑毒字第302 號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2813卷第27至31、99頁),前開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1.53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盛 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



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沒收銷燬之。而送鑑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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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