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玉堂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 年度審訴字第249 號,原偵查案號:
108 年度偵字第26442 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鋁製球棒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8 年度偵字第26442 號被告徐玉堂傷 害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惟依同法第287 條規 定,須告訴乃論,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本案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 ,由貴院逕為不受理判決,扣案之鋁製球棒1 支,為供犯罪 所用之物,且屬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 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玉堂因傷害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認被告徐玉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以 108 年度偵字第26442 號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彭浩然具狀 撤回告訴,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以109 年度審訴字 第249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確定在案,有該案之起訴書、告 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該案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鋁製鐵棒1 支, 係被告所有供犯上開傷害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 自陳在卷,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 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 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怡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