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346號
PCDM,109,單聲沒,346,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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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根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
第4989號、偵字第3210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
聲沒字第2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柒陸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根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4989號、 偵字第3210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 ,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亦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7 年6 月12 日,為警查扣之大麻1 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 毛重0.5272公克,淨重0.0511公克,取樣0.0235公克,驗餘 淨重0.027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乙情,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7 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3至14頁反面、63頁 ),前開大麻(驗餘淨重0.0276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盛 裝前開大麻之包裝袋1 個,因有大麻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而送 鑑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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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