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李恒堅
被 告 林連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 刑事答辯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連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9年4 月25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公 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姜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