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連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16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連成於民國108年1月23日17時13分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篤行 路2段往樹林方向行駛,行經篤行路2段131巷口時,本應注 意轉彎車輛應禮讓直行車輛先行,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 然光線、路面為乾燥無缺損之柏油路面,無不能注意之情況 ,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往131巷方向左轉。適李恒堅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篤行路2段對向直行,駛至 上開路口,本應知悉駕駛車輛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 竟疏未注意及此,2車因而發生碰撞(原起訴書誤載部分, 業經公訴檢察官於109年4月22日以109年度蒞字第7074號補 充理由更正),致李恒堅受有頸椎壓迫和損傷、鼻骨骨折、 肋骨骨折、氣胸、顱底骨折併蜘蛛膜下腔出血及肝撕裂傷等 傷害;林連成受有右胸、右上背部、右小腿挫傷及右手食指 擦傷等傷害(被告李恒堅所涉過失傷害罪部分,本院另行判 決)。因認被告林連成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林連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108年11月5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6859號提起公訴,於 同年11月22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法院後之109年4 月25日死亡,有亞東紀念醫院出具之被告死亡證明書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姜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