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656號
原 告 盧盛發
被 告 高稟皓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948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因 此,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之外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二、查被告高稟皓被訴詐欺的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 字第948 號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盧盛發起訴時,又未依刑 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因此,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這部分的訴訟既經駁回,其所提 出的假執行聲請,也失去依附,應一併予以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奎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