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48號
PCDM,108,訴,48,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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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號
財產所有人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 素
財產所有人 鈞雅皮鞋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立文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8號被告張烔德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件,裁定如下:
主 文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鈞雅皮鞋實業有限公司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起訴意旨認(一)內政部役政署(以下稱役政署)於 100年12月間辦理「替代役役男皮帶18,240條」(以下稱皮 帶採購案)之政府採購標案,被告宋立文以盈源實業有限公 司(以下稱盈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在投標標價清單中 註明本標案採購之皮帶產地為中華民國,嗣盈源公司以新臺 幣(下同)148萬6,560元為最低價得標,役政署亦在本標案 之財務採購契約書第八條第(十八)項明訂原產地不得為中 國大陸地區,詎被告宋立文、王明發及宋鴻維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為節省成本謀取更高利益,分別於 民國101年5月10日、同年9月10日及同年11月20日自中國大 陸浙江溫洲進口皮帶,即將上開由中國大陸地區生產後進口 之皮帶交由貨運公司分三次載送至成功嶺營區供役政署使用 ,使役政署不知情之驗收人員莊富明林遜璋等人誤信所交 付之皮帶為本國生產製造而陷於錯誤,致役政署採購驗收紀 錄勾選與契約相符而驗收通過,並依約交付上開貨款予盈源 公司收受;(二)被告宋立文泉利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 泉利公司)實際負責人劉敏雄之父劉金泉(已歿)為摯友, 明知於100年至102年間,泉利公司與鈞雅皮鞋實業有限公司 (以下稱鈞雅公司)、盈源公司間並無實際業務往來,被告 劉敏雄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 以及被告宋立文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由被告劉敏雄將泉利 公司所開立之多餘銷項發票,按月分別提供予被告宋立文實 際經營之鈞雅公司及盈源公司,被告宋立文取得不實發票充



作鈞雅公司及盈源公司之進項,藉此作為抵銷鈞雅公司及盈 源公司於該段期間法人營利所得之用,按營利事業所得稅課 徵17%之稅率計算,以此方式幫助被告宋立文所實際經營之 鈞雅公司、盈源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別為165萬6,166 元及31萬4,07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 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則依卷內證據有相當理由認上開 皮帶採購案之全部貨款或差額、所逃漏之稅捐可能係犯罪所 得,且為上開各公司所取得,本院認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8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9年7月6日上午9 時4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財產所 有人得具狀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如前揭第三人經命 參與本案後,嗣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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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雅皮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