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鄭雯靜
被 告 林瑞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雖為刑事判決附表
一㈣編號43所列思鎧方案投資人,惟被告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嫌部分,業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2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呂超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