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16號
PCDM,107,附民,116,202006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鄭雯靜

被   告 林瑞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雖為刑事判決附表
一㈣編號43所列思鎧方案投資人,惟被告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嫌部分,業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2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呂超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