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7年度,14號
PCDM,107,金訴,14,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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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2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13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16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22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69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77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82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3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4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8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0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6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基


選任辯護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
被   告 林育安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被   告 陳國聰


選任辯護人 邱柏越律師
      劉仁閔律師
      林立律師
被   告 丘祺歡


選任辯護人 廖虹羚律師
被   告 周建發


選任辯護人 李志正律師
被   告 曾偉志



選任辯護人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卓盈青



選任辯護人 廖經晟律師
被   告 黃昱軒



選任辯護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蔡易麟



選任辯護人 詹仕沂律師
      江瑋平律師
      陳鎮律師
被   告 盧敬儒


選任辯護人 詹仕沂律師
      江瑋平律師
      黃之昀律師
被   告 潘盈妤



選任辯護人 詹仕沂律師
      黃之昀律師
      林清源律師
被   告 蔡金澄


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林明賢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李後賢



      陳賢斌



      劉惠文



上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被   告 藍瑛蘭


選任辯護人 何朝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劉乃先



選任辯護人 沈建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詹鳳鳴


選任辯護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陳安柔


選任辯護人 陳梅欽律師
被   告 周書曼




      許莉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鍾明諭律師 
被   告 李雲 


選任辯護人 陳梅欽律師
被   告 陳兪潔


選任辯護人 陳鎮律師
      黃麟淵律師
被   告 劉東易




選任辯護人 蕭琪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戴志旭


選任辯護人 郭昌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蘇杏銀


選任辯護人 吳振群律師
被   告 陳芝蘭



選任辯護人 方興中律師
被   告 張文蔚



選任辯護人 楊閔翔律師
      楊鈞任律師
被   告 張榮福


      林秀霞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昭琦律師
被   告 王泰淵


選任辯護人 王曹正雄律師
      陳亮佑律師
      范宗熙律師 
被   告 王芝瑄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被   告 吳嘉盈




選任辯護人 簡楊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柯筠璨


選任辯護人 吳俊龍律師
被   告 何元富


選任辯護人 王子文律師
      洪敬亞律師
      盧姵君律師
被   告 周珊燕


選任辯護人 陳慶瑞律師
被   告 宋文正


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吳祥隆



      陸如虹


      吳家煒



上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盧駿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黎育仁



選任辯護人 張桂真律師
      萬建樺律師
被   告 鍾汶諺




      曾秀英


      黃子芮


上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詳
附件一㈠)、追加起訴(偵查案號詳附件一㈡)及移送併辦(偵
查案號詳附件一㈢備註※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瑞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



至18、2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億伍 仟玖佰肆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人民幣玖拾柒萬元、美 金參拾萬柒仟參佰肆拾捌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 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育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國聰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23所示之物沒收。
曾偉志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卓盈青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蔡易麟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29、30所示之物均沒收。
盧敬儒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 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之物沒收。
潘盈妤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 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詹鳳鳴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陳安柔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周書曼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劉東易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陳芝蘭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78、79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文蔚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75所示之物沒收。
王泰淵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王芝瑄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 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何元富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宋文正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69所示之物沒收。
 吳祥隆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吳家煒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 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黎育仁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戌○○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丑○○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 寅○○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丘祺歡周建發黃昱軒蔡金澄藍瑛蘭劉乃先、李後 賢、陳賢斌劉惠文陳兪潔許莉李雲戴志旭、蘇杏 銀、張榮福林秀霞、吳嘉盈均無罪。
 周珊燕被訴關於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3 至5 所示投資 人部分無罪;被訴關於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所示投資人 部分公訴不受理。
 陸如虹、柯筠璨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林瑞基於民國104 年1 月間,在菲律賓設立「SKYBEENZ INF ORMATION CORPORATION」(未在台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下稱 思鎧集團),並擔任該集團負責人,營業項目包含菲律賓賭 場經營、旅遊、線上遊戲、網路商城等,其為快速吸收資金 及廣招會員,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亦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亦明知多層 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收入來源,應是基於所推廣、銷售商品 或服務之合理市價,而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竟與林育安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非法多層次傳銷 之犯意聯絡,共同設計「思鎧集團點數方案」(以下簡稱思 鎧方案),方案內容為:投資人可以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 別者,均指新臺幣)35萬元(購買1 萬遊戲幣,鑽石級)、 17萬5,000 元(購買5,000 遊戲幣,金級)、10萬5,000 元 (購買3,000 遊戲幣,銀級)、3 萬5,000 元(購買1,000 遊戲幣,銅級)為投資單位加入成為思鎧集團會員,於取得 帳號及密碼後,即可至思鎧集團網站(club .skybeenz .co m )或APP 進行註冊,註冊完成系統即會顯示會員帳號(8 碼數字)、註冊日期、等級(鑽石級、金級、銀級、銅級) 、已發優惠贈點等會員資訊,且會依參加等級產生贈點(以 鑽石級為例,註冊後可獲得贈點1 萬點,制度初始設定其中 90% 即9,000 點進入G 幣帳戶,10% 即1,000 點進入T 幣即 旅遊基金帳戶,嗣後則調整為30% 進入旅遊基金帳戶,以下 均簡稱「點數」),之後系統即會每日自動發放0.5%之靜態 點數至會員帳號內(以鑽石級為例,每日可領取50點),每 1 點價值相當於30元,400 日到期後,共計可取得200%之點 數(即投資400 日可賺取1 倍點數),期滿後即不再發放靜 態點數,以鑽石級為例,期滿可獲得2 萬點,換算價值相當 於60萬元,年利率達65.18%(計算式:{〔600,000-350,00 0 〕÷350,000 }÷400 ×365 ≒0.6518),此為靜態收入 ;如再介紹他人加入會員並安排在系統直接下線,則可依新 會員投資單位為銅級、銀級、金級、鑽石級分別獲取該會員 取得點數8%、10% 、12% 、15% 之「直推獎勵」,如所安排 之左右下線雙軌對碰,該上線會員則可再領取10% 之「對碰 獎勵」,另下線組織10層以內尚可再領取1%之「安置獎勵」 ,此為動態收入。動態收入之上限依投資方案不同分別可達 400%(銅級、銀級)、500%(金級)、600%(鑽石級),動 態收入與靜態收入雖不得重複領取(優先領取動態收入,會 員間稱「動態收入吃靜態收入」),然可加速回本(即不須



等待400 天即可領取200%之動態點數),且領取點數上限更 從200%提高至最多600%。上述靜態收入、動態收入均係以點 數方式發放(每一點價值30元),會員可於思鎧網站拍賣點 數換現(款項由思鎧集團匯入會員登錄之金融帳戶或由上線 會員轉交),或將點數用於線上購物、國外旅遊、至思鎧集 團位於菲律賓之賭場博奕,亦可私下出售給其他會員換現( 思鎧網站內有將點數移轉給其他會員之功能)或以點數搭配 現金之方式再購買遊戲幣加碼投資(即複投)。故參加思鎧 方案之人,除可就其投資款項獲得相當於年利率65.18%而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靜態收入外,並可僅藉由介紹他人加入領取 高額之動態收入。林瑞基林育安即共同設計此一制度招攬 不特定民眾參加思鎧方案,並吸引投資者再招攬不特定民眾 參加該方案。
二、林瑞基於思鎧方案設計並建置網站完成後,指派林育安擔任 思鎧集團臺灣地區行政總監,並承租臺中市西屯區市○○○ 路000 號30樓之2 作為辦公室,另邀集同具上開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非法多層次傳銷犯意聯絡之友人陳國聰、蔡易 麟、劉東易陳芝蘭張文蔚加入思鎧會員擔任領導上線( 為便於理解及敘述,下稱「第一層上線」,非指組織上實際 排列情形,先予敘明),由林育安負責對第一層上線陳國聰蔡易麟劉東易陳芝蘭張文蔚說明思鎧方案、管理思 鎧網站、收取會員投資款項、將會員拍賣點數所得款項匯至 會員登錄之金融帳戶內、舉辦菲律賓旅遊活動及相關行政事 項,再由第一層上線以投資思鎧方案可享「點數買一送一」 之話術對外招募會員吸收資金,渠等以舉辦說明會、餐會、 號召出國旅遊、個別遊說等方式,向不特定民眾講解說明思 鎧方案,各自負責招攬吸收會員、傳遞資訊、代收會員投資 款項及發派點數兌換之現金等事項,而分別招攬吸收下列會 員:
陳國聰自104 年9 月11日起,陸續投資3,500 萬元加入思鎧 會員(投資期間、金額、付款方式詳如附表一㈠編號1 所載 ),之後即直接或間接招攬如附表一㈠編號2 至44所示之蕭 宇芳(業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本院認追加起訴不合法,另以 108 年度金訴字第145 號為不受理判決)、丘祺歡周建發曾偉志卓盈青黃昱軒等會員投資思鎧方案(丘祺歡周建發黃昱軒被訴部分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理由 乙),並應下線之要求在臺北、臺中等地之咖啡廳、餐廳及 有興趣之投資人住處等處所舉辦說明會;曾偉志卓盈青夫 妻受陳國聰招攬加入思鎧會員後,亦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以個別遊說、邀約參觀



賭場、舉辦說明會並邀請陳國聰到場主講等方式,直接或間 接招攬如附表一㈠編號28至36所示之會員。如附表一㈠編號 1 至44所示之投資人因思鎧方案所得點數經換算後具有高於 國內定存利率之65.18%之顯不相當高額紅利而投資思鎧方案 (投資期間、金額、付款方式詳如附表一㈠編號1 至44所載 )。林瑞基林育安陳國聰曾偉志卓盈青等人即以前 揭收受投資款之名義及多層次傳銷經營型態,共同吸收款項 ,同時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及從事變質多層次 傳銷。陳國聰吸收之資金至少達新臺幣1 億8,362 萬6,765 元、人民幣19萬6,000 元、美金13萬4,540 元;曾偉志、卓 盈青吸收之資金至少達新臺幣5,658 萬995 元。 ㈡蔡易麟自104 年3 月30日起,陸續投資105 萬元加入思鎧會 員(投資期間、金額、付款方式詳如附表一㈡編號1 所載) ,之後即直接或間接招攬盧敬儒潘盈妤李後賢陳賢斌劉惠文詹鳳鳴陳安柔陳兪潔周書曼及如附表一㈡ 編號2 至77所示之楊詠婷(業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本院認追 加起訴不合法,另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143 號為不受理判決 )、蔡金澄藍瑛蘭劉乃先、齊蘭英(業經檢察官追加起 訴,本院認追加起訴不合法,另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132 號 為不受理判決)、許莉李雲等會員投資思鎧方案(蔡金澄藍瑛蘭劉乃先李後賢陳賢斌劉惠文陳兪潔、許 莉、李雲被訴部分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理由乙), 另自104 年年底,僱用下線會員盧敬儒潘盈妤擔任助理, 盧敬儒潘盈妤亦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非法多層次 傳銷之犯意聯絡,依蔡易麟之指示,代為收付會員投資及拍 賣款項、安排旅遊活動及說明會等事項,蔡易麟並應下線之 要求在臺北、臺中地區咖啡廳、餐廳及有興趣之投資人住處 、桃園尊爵酒店、宜蘭礁溪中冠飯店、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 詹鳳鳴工作室、新北市土城區陳安柔居住之太陽城社區等處 所舉辦說明會。詹鳳鳴蔡易麟招攬、陳安柔詹鳳鳴招攬 、周書曼陳安柔招攬加入思鎧會員後成為團隊,而基於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個別遊 說或在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詹鳳鳴之工作室、新北市土城區 陳安柔居住之太陽城社區等處所舉辦說明會(蔡易麟、詹鳳 鳴、陳安柔周書曼分別主講或從旁解說)招攬會員,詹鳳 鳴即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招攬如附表一㈡編號30至77所示之 會員;陳安柔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招攬如附表一㈡編號31至 77所示之會員;周書曼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招攬如附表一㈡ 編號37至77所示之會員。如附表一㈡編號1 至77所示之投資 人因思鎧方案所得點數經換算後具有高於國內定存利率之65



.18%之顯不相當高額紅利而投資思鎧方案(投資期間、金額 、付款方式詳如附表一㈡編號1 至77所載)。林瑞基、林育 安、蔡易麟盧敬儒潘盈妤詹鳳鳴陳安柔周書曼等 人即以前揭收受投資款之名義及多層次傳銷經營型態,共同 吸收款項,同時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及從事變 質多層次傳銷。蔡易麟吸收之資金至少達新臺幣7,900 萬8, 840 元、人民幣77萬4,000 元、美金5 萬4,000 元,盧敬儒潘盈妤共同吸收之資金則未達新臺幣3,600 萬元;詹鳳鳴 吸收之資金至少達新臺幣3,529 萬6,600 元、人民幣8 萬4, 000 元;陳安柔吸收之資金至少達新臺幣3,494 萬6,600 元 、人民幣8 萬4,000 元;周書曼吸收之資金至少達新臺幣3, 036 萬1,600 元、人民幣8 萬4,000 元(合計均未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
劉東易自104 年2 月間起加入思鎧會員,之後即直接或間接 招攬如附表一㈢編號1 至22所示之戴志旭蘇杏銀等會員投 資思鎧方案(戴志旭蘇杏銀被訴部分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 證明,詳理由乙),並在臺北市○○○路00號5 樓、長春路 等處之辦公室舉辦說明會或向不特定人講解思鎧方案。如附 表一㈢編號1 至22所示之投資人因思鎧方案所得點數經換算 後具有高於國內定存利率之65.18%之顯不相當高額紅利而投 資思鎧方案(投資期間、金額、付款方式詳如附表一㈢編號 1 至22所載)。林瑞基林育安劉東易等人即以前揭收受 投資款之名義及多層次傳銷經營型態,共同吸收款項,同時 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及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 劉東易吸收之資金至少達新臺幣4,889 萬1,550 元。 ㈣陳芝蘭張文蔚係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云公司) 同事,兩人為多年事業夥伴,於受林瑞基(前為慶云公司臺 中處處長)招攬加入思鎧會員後(張文蔚投資期間、金額、 付款方式詳如附表一㈣編號11所載),即由陳芝蘭單獨或與 張文蔚共同招攬下列會員投資思鎧方案:
陳芝蘭直接或間接招攬張榮福林秀霞張榮福林秀霞被 訴部分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理由乙)及如附表一㈣ 編號1 至10所示會員投資思鎧方案。
陳芝蘭張文蔚共同直接或間接招攬如附表一㈣編號12至69 所示之王泰淵、宋文正等會員,及吳嘉盈、柯筠璨、何元富 、周珊燕、吳祥隆、陸如虹等人投資思鎧方案(吳嘉盈被訴 部分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柯筠璨被訴部分經本院認定 追加起訴不合法;周珊燕被訴部分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 及追加起訴不合法;陸如虹因死亡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 詳理由乙、丙),兩人並在臺北101 大樓辦公室舉辦說明會



廣招會員。王泰淵陳芝蘭張文蔚招攬、何元富受王泰淵 招攬加入思鎧會員後成為團隊,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以個別遊說或分別在臺北 市建國南路附近之伯朗咖啡廳、蕃薯藤餐飲店、臺北市○○ ○路0 段00號3 樓、臺北市○○○路0 段000 號9 樓、忠孝 東路4 段231 號11樓何元富辦公室等處所向不特定人說明思 鎧方案之方式廣招會員,王泰淵並指示同具上開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非法多層次傳銷犯意聯絡之王芝瑄(王泰淵之 女)代為處理收付會員投資及拍賣點數款項、申請會員帳號 等事項,王泰淵即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招攬如附表一㈣編號 14至26、32至50所示之會員;何元富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招 攬如附表一㈣編號40至50所示之會員。宋文正受陳芝蘭與張 文蔚招攬、吳祥隆及陸如虹夫妻受宋文正招攬加入思鎧會員 後成為團隊,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非法多層次傳 銷之犯意聯絡,分別以個別遊說或由宋文正在宜蘭地區之超 市、便利商店及有興趣之投資人住處等處所、吳祥隆在臺北 市○○○路0 段00號3 樓其經營之威詩特國際有限公司(登 記負責人為其子吳家煒,下稱威詩特公司)辦公室內向不特 定人說明思鎧方案之方式廣招會員,吳祥隆並指示同具上開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非法多層次傳銷犯意聯絡之陸如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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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