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6號
原 告 海軍一三一艦隊
代 表 人 許金騰
訴訟代理人 鄭登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尤冠勛間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