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8號
原 告 寺廟福德爺
法定代理人 蕭 茂 興
訴訟代理人 蕭 博 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同良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起訴狀將蕭茂
興列為現任管理人,而依起訴狀所附證據,不足以認定係合法產
生之管理人,其起訴有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爰依法命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報原告寺廟福德爺有無向主管機關辦理寺廟設立登記
?如有,應提出寺廟登記證及章程,並列其管理人為法定代
理人。如無,應查明其寺廟有無原始成立章程?其管理成員
及管理人如何產生?並提出信徒名冊,暨補列合法選任之管
理人為原告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寺廟福德爺」現今於田中鎮龍門宮內祭祀之相關證據
(須足以證明田中鎮龍門宮內祭祀之福德正神,即為本件之
原告寺廟福德爺)。
三、第三人田中鎮龍門宮之管理暨監事聯席會議,有權就原告寺
廟福德爺之訴訟代理人或管理成員作成決議之依據?證據2
之會議紀錄討論議題,將登記原告名下之田中鎮新卓乃潭段
11地號土地,記載為「本宮廟地」,決議則記載委由原管理
人蕭大成曾孫蕭茂興為「本土地訴訟代理人」,依據何在?
如僅為訴訟代理人,何以得列為「現任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