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62號
CHDV,109,補,462,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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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郭孟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㈡異動索引(全部資料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陳報被繼承人郭漢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原告郭孟秀之應繼分比例為何?被告
  郭偉琳郭坤卜郭坤俸郭緞郭秀釵郭雪芬曾○○
  5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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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