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郭孟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㈡異動索引(全部資料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陳報被繼承人郭漢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原告郭孟秀之應繼分比例為何?被告
郭偉琳、郭坤卜、郭坤俸、郭緞、郭秀釵、郭雪芬、曾○○
5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