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46號
CHDV,109,補,446,2020061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貫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漳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㈠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
  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同地段86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建號全部」及㈢前開不動產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
二、依上開資料,提出彰化縣○○鄉○○段00○號建物所有權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為何人?及
  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三、陳報民事起訴狀附圖一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若逾期未陳報
  ,即依342-5、342-6地號土地總面積共157.81平方公尺,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1/1頁


參考資料
貫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