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42號
CHDV,109,補,442,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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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徐國益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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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