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51號
CHDV,109,補,351,2020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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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胡謝秀環

訴訟代理人 胡元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乃係當事人間就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請求法
  院為判決之程序,故民事訴訟必有:㈠特定之當事人;亦即
  請求判決之人及其相對人(原告、被告)。㈡私法上權利義
  務之紛爭:即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㈢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
  之判決,以保護其私法上之權利,即一定之明確聲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訴必具備上述三要素,始為完整。僅有
  對立之當事人,而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固不能成訴,
  雖有對立之當事人及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而無請求法院
  為如何判決之內容,亦非完整之訴。因之,當事人、訴訟標
  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乃為訴之三要素。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各款規定起訴所應表明上述事項者
  ,即因此故。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所提民事起訴狀固載:「訴之聲明:被告
  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彰化縣○○鎮0鄉0○○段○○○地號土
  地上之地上物,如圖示○色部分,面積○○平方公尺(以實
  測為準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僅知本件訴訟係
  請求被告拆除某土地上地上物所生爭議,仍無法知悉原告究
  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裁定
  命原告補正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及具
  體法律關係之主張為何?原告雖於109年5月25日(本院收文
  戳章)以民事起訴狀更正被告為林宗漢及提出地籍圖謄本,
  並於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畫出被告林長江
  、林金城使用之門牌號碼彰化縣○○鎮○○里○○路000巷0
  號房屋位置、被告使用之門牌號碼彰化縣○○鎮○○里○
  路000巷00號房屋位置,然仍未補正訴之聲明及具體法律關
  係各為何?本院嗣於109年6月1日以彰院曜民良109年度補字
  第351號函:「請於文到7日內表明是否請求拆除彰化縣○○
  鎮○○里○○路000巷0號及19號二棟房屋?並請提出彰化縣
  ○○鎮○○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資料無遮
  掩)到院參辦,請查照。」,原告固於109年6月11日(本院
  收文戳章)提出上開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然仍未表明
  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即彰化縣○○鎮○○里○○路000巷0號及
  19號二棟房屋,難認已表明訴之聲明及具體法律關係,故請
  表明是否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彰化縣○○鎮○○段
  ○000地號土地上之彰化縣○○鎮○○里○○路000巷0號及
  19號二棟房屋拆除?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原告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
  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
  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
  議參照)。再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
  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
  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
  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又土地倘無
  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
  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
  裁定參照)。查若本件請求確為拆除彰化縣○○鎮○○里○
  ○路000巷0號及19號二棟房屋,則本件即以兩棟房屋各占用
  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
  新臺幣1,585,250元【計算式:(8號房屋課稅現值面積共74
  .9平方公尺×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8,500元)+(19號房屋
  課稅現值面積共111.6平方公尺×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8,5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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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