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09號
CHDV,109,司聲,109,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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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劉張金花

      劉渶明 

      劉渶彰 

      劉渶冠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本案係以劉張金花劉渶明劉渶清劉渶彰、劉渶
  冠為原告,本件確定訴訟費用即應以劉張金花劉渶明、劉
  渶彰、劉渶冠劉渶清之繼承人劉中隆、劉佩芳劉中皓
  共同聲請人,請補正劉張金花劉渶明劉渶彰劉渶冠
  劉渶清之繼承人劉中隆、劉佩芳劉中皓共同具狀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之聲請狀。
二、請上開共同聲請人共同具狀說明本件訴訟費用內部分擔額為
  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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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